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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個人會員會籍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作者:發布時間:2016-05-23 11:37:00:瀏覽: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個人會員會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履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行業自律管理職能,做好個人會員管理工作,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會員,是指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服務辦法》)進行登記并申請加入中稅協(同時加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稅協”)的稅務師。

第三條  個人會員按是否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分類。按照《登記服務辦法》進行執業登記的稅務師為執業會員,非執業登記的為非執業會員。

第四條  中稅協負責制定個人會員會籍管理辦法,地方稅協負責本地區個人會員會籍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稅務師應在取得資格證書并進行證書登記一個月內,向所在地方稅協提出入會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六條  個人會員信息發生除個人會員類型、所在稅務師事務所、所在地方稅協等項目的變更外,按《登記服務辦法》相關要求辦理變更,辦理后會員信息自動更新。

第七條  個人會員資格證書登記類型發生變更,應通過行業管理系統向所在地方稅協提出會員類型變更申請,經所在稅務師事務所確認和地方稅協審核通過后,完成個人會員類型變更手續。

個人會員類型變更必須符合變更條件,并履行會員義務。

第八條  轉所是指個人會員申請在所在地方稅協轄區內離開原稅務師事務所轉入其他稅務師事務所。

轉所由申請人通過行業管理系統提出申請,經轉出稅務師事務所和轉入稅務師事務所確認后,向所在地方稅協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轉會是指個人會員申請由所在地方稅協跨?。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轉入其他地方稅協。

轉會由申請人通過行業管理系統提出申請,在稅務師事務所工作的個人會員經轉出稅務師事務所確認后,向轉出地地方稅協申請辦理轉出手續。轉出地地方稅協審核通過后,三個月內,有轉入稅務師事務所的經事務所確認后,向轉入地地方稅協申請辦理轉入手續。

第十條  個人會員辦理轉所和轉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在稅務師事務所工作的個人會員與稅務師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或者與稅務師事務所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二)擔任稅務師事務所出資人(合伙人)的執業會員,已完成財產份額(出資)轉讓(退伙)手續,或者簽訂財產份額(出資)轉讓(退伙)協議;

(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中稅協、地方稅協等部門檢查、調查。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信息變更、類型變更、轉所和轉會可由所在稅務師事務所通過行業管理系統代為申請,并經本人確認。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或稅務師事務所提出的個人會員類型變更、轉所和轉會申請,確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的,申請人有權向地方稅協申訴。地方稅協收到申訴后,應當向確認人征詢原因。確認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說明拒絕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在規定期限內未向地方稅協說明理由,地方稅協可以直接為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并在行業管理系統中注明原因。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證》所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損毀或遺失等,可以向所在地方稅協申請變更或補發。

第十四條  港、澳、臺地區稅務師登記入會和《個人會員證》的發放,由中稅協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稅協授權地方稅協取消其會員資格并報中稅協備案:

(一)自愿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

(三)資格證書登記被取消或者注銷;

(四)中稅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稅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